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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推利用无人机“坠箭”非法狩猎系统化治理

无人机

行业应用  2026-08-21 05:51:23

  本文转自:检察日报

  胡丽莉 龙洋林

  

  胡丽莉

  随着无人机产业迅速发展,无人机应用场景不断拓展,同时也滋生出利用改装无人机实施违法犯罪的风险。实践中,不法分子改装无人机搭载利箭实施远程“坠箭”狩猎,已成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、威胁生态环境安全的突出新型问题。对此,亟须厘清此类行为惩治路径,推动堵塞监管漏洞,构建低空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筹的协同治理体系,有效规制新型非法狩猎行为。

  多维履职依法惩治利用无人机“坠箭”非法狩猎违法犯罪

  利用无人机“坠箭”非法狩猎,是指利用无人机搭载热成像仪高空搜寻、精准定位猎物,通过挂载的“牙签箭”等特制利箭,从高空实现对猎物的精准打击。相较于传统狩猎方法,其危害性更为突出:利箭箭杆较重,从数十米高空坠下,杀伤力极大,此类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。

  依法认定事实准确定罪量刑。其一,构建完整证据链,破解事实认定难题。此类犯罪具有“人机分离”的显著特征,行为人往往在数公里外遥控操作,一旦察觉危险,可立即删除飞行数据、销毁电子设备,给事实认定带来困难。针对这一特点,检察机关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提取并固定多重电子数据:一是无人机飞行控制器中存储的飞行日志,包含飞行轨迹、高度、速度、坐标点等关键信息;二是犯罪嫌疑人手机App中留存的飞行记录、操作指令;三是涉案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、交易记录;四是从电商平台调取的配件购买记录。在证据审查层面,应注重将上述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相互印证,与查获的改装无人机、热成像仪、“牙签箭”等作案工具,猎物尸体照片,现场指认笔录,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,夯实刑事追诉基础。

  其二,精准适用罪名,依法惩治技术滥用行为。对使用禁用工具实施捕猎的行为人以非法狩猎罪依法追责。部分行为人不仅向他人传授利用“坠箭”捕猎的方法,更通过多次演示、指导练习等方式,将一套具有公共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传授他人,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对其进行追诉,彰显从源头遏制犯罪技术传播与滥用的司法导向。该罪作为行为犯,一经传授即构成犯罪既遂,无须证明被传授人实际实施了该方法或造成了危害后果。同时,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如涉及共同犯罪的,立足共犯罪责认定规则,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、主观恶性、参与程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追责,实现罪责刑相适应。

  推动公共利益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。一些无人机热成像仪在夜间仅能识别目标轮廓,无法准确区分人与动物,不仅会对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伤害,还会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。对此,需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,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。探索多元化生态环境修复机制,积极探索“刑事惩处+公益诉讼赔偿+替代性修复”的责任承担方式。对于确无能力支付赔偿金的违法行为人,可引导其通过参加护林巡山、环保宣传、清理非法猎具、植树造林等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履行,实现惩戒、教育与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。

  做实行刑反向衔接。对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,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人,应当及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,确保其行政违法责任得到追究,避免“不刑不罚”“一放了之”。

  综合施策推进新型非法狩猎违法犯罪系统化治理

  系统化治理利用无人机“坠箭”非法狩猎违法犯罪,需要司法机关、执法机关等多主体协同发力,着力形成“技术向善、法律兜底、多元共治”的治理格局。

  完善规范供给,筑牢制度规制屏障。一是推动地方及时更新禁猎工具名录,为执法司法办案提供清晰依据。二是细化无人机改装标准,厘清“刷机”等行为的法律责任。如对无人机“重大设计更改”制定更清晰具体的认定标准,明确“刷机”及破解禁飞区、限高设置等行为的法律后果。三是推动开展“牙签箭”等新型猎具杀伤力评估鉴定,对符合管制器具标准的,尽快纳入管制目录,从生产、销售环节实施源头管控。

  强化科技赋能,提升精准监管效能。一是推广智能防控设施,搭建实时监控系统。聚焦自然保护区、禁猎区、军事禁区、机场净空区等重点区域,布设防拆除、防破解的“电子围栏”,建立统一的低空飞行实时监控平台,接入民航、公安、自然资源等部门管理系统,实现对违规飞行的自动预警、实时干预和证据固定。二是完善无人机身份识别与溯源机制。利用区块链、数字水印等技术,确保无人机及其飞控系统具备不可篡改的唯一识别码,确保在发生违法行为时能够精准溯源、快速锁定。三是深化数字赋能法律监督。检察机关可探索建立相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,通过数据碰撞分析发现类案线索,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跃升。

  深化源头治理,推动行业系统共治。针对相关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无人机生产、销售、改装、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监管短板与治理盲区,检察机关可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,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,加强对无人机生产、销售、改装、使用环节的全链条监管;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,实现对违规飞行的实时监测和预警;促推压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,下架违规改装配件;加强法治宣传教育,重点面向无人机爱好者、从业人员开展靶向普法,引导其树立“技术向善”理念,自觉抵制无人机非法改装、违规飞行、非法狩猎等行为,从源头上筑牢法治防线。

  (作者分别为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,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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